商标使用许可
<商标法>第43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许可使用费,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被许可人应当---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标许可协议,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商标使用许可
商标权是公司对商标注册享有的财产权,但要使注册商标成為一项工业产权,为公司创造现实或可得的利益,则必需通过使用。商标的使用先指的是商标直接附着于产品、产品包裝或是器皿而行销于市。除此之外,在商品交易文书上,或是为了商业目的将商标用于宣传广告、展览还有别的业务活---,同样构成使用。
商标的使用既能够是商标---的自主使用,还可以是商标---之外的第三人的被许可使用。商标使用许可是商标所有权中1个十分重要的权利,应用恰当,可让公司获利多多。因此,公司---注重。
商标许可备案
<高人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3条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商标许可,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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