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答辩书
1、以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应对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前述法律规定进行阐述,不应只是简单罗列法律条款。申请人以<商标法>第四条作为异议理由提出异议申请的,应当附送被异议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商标注册的证据材料。申请人以第十九条第四款作为异议理由提出异议申请的,商标异议---,应当附送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是商标代理机构的证据材料。 2、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应提交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主体---明文件(详见第四部分)。
注意:对于证明申请人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相关证据材料,是申请人在以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申请时就应当同时提交的---文件,异议申请形式---阶段仅需要证明在先权利或利害关系的初步证据。
商标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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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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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电子申请时,应当结合本说明内容,按照页面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和上传材料。异议申请书填写和上传材料的具体要求与纸质件相同,仅需一份。
3.除特殊情况外,商标异议电子申请的后续流程不接受纸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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