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家准备的文件,需要的材料
(1)、变更申请书(根据申请办理的具体内容选择书式);(盖公章)
(2)、申请人的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等)复印件;(盖公章)
(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盖公章)
(4)、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出具的变更证明;(盖公章)
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变更商标申请,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商品。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权移转的,应办理转让手续。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变更申请,商标权不发生转移。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途径: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其组合。如果商标所有---改变其商标标志,商标变更时间,实际已属于使用了新的商标,商标变更,需要对其重新申请商标注册才可获得该商标的权,必须---申请商标注册并经商标局---核准。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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